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接待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缔约一方公民旅游团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免办签证逗留期都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为不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缔约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旅游时,所凭的有效证件为本国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
缔约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旅游时,应遵守对方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协定中所指的旅游团应包括旅行社代表带队,团员由5人以上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