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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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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机构

 

地方规范
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 北京市旅游投诉受理范围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
  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就旅游服务发生权益争议的;
  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北京市旅游投诉不予以受理的情况
  旅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
  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
  司法机关、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的;
  旅游意外事故依照规定已由保险公司赔偿的;
  超过投诉时效期限的。
3. 向谁投诉
  (A)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受理下列投诉:
   对北京市属旅行社的投诉;
   对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
   对旅游定点医疗咨询机构、旅游定点摄影摄像公司、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的投诉;
   重大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
   对区县旅游局(办)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应当受理的其他投诉。
  (B) 区县旅游局(办)受理下列投诉:
   对所辖区域内旅游涉外定点公寓及二星级以下(包括二星)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
   对所辖区域内旅游区(点)的投诉;
   对所辖区域内旅游定点餐馆的投诉;
   对所辖区域内旅游定点商店的投诉;
   应当受理的其他投诉。
4. 旅游者提起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5.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投诉。需要填写投诉登记的,应当由本人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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