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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历史轨迹
香港历史
早在六千多年以前,香港的沿海地区已经出现了中华祖先的活动,他们以捕鱼为生,并且懂得了使用石器,并和中原地区有贝壳、珍珠、青铜制品等物资交流。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先后在南方建立了南海、桂林、象郡三个郡,香港隶属番禺县,由此开始,香港便置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内。
汉高祖刘邦时期,封岭南赵佗为南越王,刘邦死后,赵佗闹独立,朝廷恩威并施,使得赵佗臣服于汉室,汉朝在岭南设立了南海、合浦、交趾等九个郡,香港隶属南海郡博罗县管辖。
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晋成帝在南海郡的东部另行设立了东莞郡,下辖宝安、兴宁等六个县,香港隶属于宝安县。
隋朝废东莞郡,并入广州府南海郡,香港此时隶属于广州府南海郡宝安县;唐朝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改宝安县为东莞县,辖区不变,香港仍然隶属东莞县辖制,香港商贸发达,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
宋元时期,内地人口大量南迁香港,促使香港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
明朝万历元年(1573年),朝廷将东莞县滨海地区划出另设为新安县,香港由此开始隶属新安县管辖。
1840年,英国借口发动鸦片战争,清政府战败,于1842年8月,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与英国;
1860年,在英国联军侵占北京,火烧圆明园之后,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北京条约》,英国借机占领了九龙、昂船洲;
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界限街以北至深圳河以南地区及大屿山等230多岛屿租借给英国,为期99年,条约于1898年7月1日起生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由于国力积弱,对于香港问题实行“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和平谈判解决”。
1982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
1983年,中英两国开始就香港问题开始会谈;
1984年12月19日,撒切尔夫人和中国总理赵紫阳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声明中同意中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年7月1日,中国开始对香港行使主权。
内容合作者:快乐北极熊